【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受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精细化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0日新任命的总经理,截止执法检查当日仍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已逾期6个月以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
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了该企业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事故案例】
2021年1月16日13时许,广州市富航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自卸砂船“穗富航28”停靠在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卸货码头开始卸载石粉,18时40分许,由于货仓底部输送皮带运转不畅,船上工作人员康某下到货仓底部进行疏通作业时,船箱内总高约5米的石粉突然发生倾泻,将康某掩埋,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工人康某违反操作规程,输送皮带不畅时擅自下到货仓底部进行疏通作业。二是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员工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间接原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明(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不了解、不熟悉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致使主要负责人履职缺失。
【事故预防】
为避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