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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二期)

【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受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精细化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经理所持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已脱审过期。经立案调查,截止执法检查当日已脱审逾期6个月,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了该企业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进者和执行者,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考核合格,才能有效管控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才能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事故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哪些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主要负责人提出了七条职责要求: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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