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基本案情】
近期,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城固县博望街道某企业未将行车检维修企业纳入本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以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