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典型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管理,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禁止在疏散通道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严禁在公共门厅、居住场所、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二、严格落实疏散通道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委托的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处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楼或无主管单位的其他建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业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群防群治、落实管理责任。
三、严格落实人民群众社会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住宅建筑“清楼道”行动,自觉纠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楼梯间堆放杂物、易燃可燃装饰、随意占用公共区域、管道竖井内堆放杂物等问题,确保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托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各类媒体及楼宇电视、小区电子屏、宣传栏、电梯广告屏等广泛宣传“清楼道”专项整治和打通“生命通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物业人员开展敲门行动,利用业主群、物业群、小区集体活动等加强针对性宣传培训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配合开展清理工作。
五、严厉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特此通告。
汉中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