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农忙时节、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情况,邻居亲友常会自发性无偿帮忙,但在此过程中若发生人身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通常会成为亲友间的“一道坎”,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义务帮工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邓某和李某系邻里关系,2023年8月20日,李某在自家田地收稻谷结束,将收割机从田地中开向田坎,因天色渐晚、地面泥泞,导致车辆歪斜,遂呼喊路过的邻居邓某帮忙扶住收割机,面对体型较大、分量沉重的收割机,邓某不加思考立刻前来帮忙,但未能阻止收割机侧翻,致使邓某腿部发生骨折,身上多处擦伤。邓某就医诊疗后,找到李某协商赔偿问题,李某表示邓某系自愿帮忙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邓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邓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邓某系基于李某的请求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邓某因李某请求向李某提供无偿帮工,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在收割机即将侧翻时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应对邓某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帮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帮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李某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情、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以及邓某系应李某的请求给予无偿帮工等情节,酌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