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城固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1.征求时间:2023年10月7日至10月22日。
2.电话:0916-2998682 18628633511
3.电子邮箱:22561871@qq.com
4.注意事项:建言如以短信方式发送请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城固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7日
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城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布局标准
(一)城区市场:城固县城区规划道路,范围为:东至民乐路、西至丝路大道、北至宝山路、南至滨江大道以内的区域。城区市场采用间距布局方式,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少于80米。
(二)集镇市场:镇政府驻地所在的行政村,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镇市场采用“区域单元格容量+间距”方式布局,按照集镇户籍总人口每45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50米。
(三)行政村市场:行政村采用“区域单元格容量+间距”方式布局,按照行政村户籍人口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相互间距不少于100米。
(四)集贸(综合、专业)市场:零售点的设置,按每50户商户(不含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距离不少于50米,每个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五)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的,按照500户以上小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小区应具备独立商业用房且已形成商业区,同时还应当满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施监管的条件。
(六)集镇、行政村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格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一)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二)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每个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娱乐服务类零售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等,有独立贩售区且建有独立吸烟室的,经实地核查达标后,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中大型商超,商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五)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有安全评估证明的,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特殊区域
(一)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为禁止区域,禁止区域内不得设置零售点。禁止区域外沿向外继续延伸100米范围内,实行“数量限制、只退不进”的方式布局,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设置。
(二)城区内供周边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设置卷烟零售点,已经存在零散零售点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九条 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适当放宽。
(一)优抚对象分类
1.弱势群体主要指:城乡居民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视力一、二级;肢体一、二级;听力一、二、三级;言语一、二、三级残疾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就业残疾人。
2.优抚对象主要指: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烈属、退伍军人,如: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自主择业(就业)非供养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中自主择业(就业)退伍军人等。
(二)优待标准
1.弱势群体在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自主择业(就业)的非供养军残退伍军人和两参退伍军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5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就业或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当地合理布局限制,一份烈士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供养(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四)其他要求
上述优待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学校、幼儿园周边等明令禁止的区域内不能享受优待幅度。
第十条 其他可以放宽的情形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歇业后3个月内持证人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文件(公告),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当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要求。对于3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及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人自接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迁址经营办理相关手续的,并在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情形,应当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
(三)租赁企事业单位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租赁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持证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企事业单位相关文件(公告),并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需要重新选址经营的,应当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要求。对于3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四)租赁个人所有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5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所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造成经营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需要重新选址经营的,持证人可以凭原租赁房屋产权变更证明及停止租赁关系的证明,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或列入当地政府部门“失信人员名单”的。
9.本款规定第二到第八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有效存续期内,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等。
3.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主营洗涤护理类、办公用品及其耗材店等经营场所。
4.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网吧等。
5.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6.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家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
7.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8.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区域
1.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主营学生用品的文具店、母婴用品店、玩具店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禁止售烟的特殊区域。
第四章 参照物及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以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为圆心,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中心作为圆心,以限制距离为半径向外覆盖的全部区域。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门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无隔离、障碍的最短距离。
(一)同一道路中间有设置隔离带且行人无法自由穿过的,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该条街道同侧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
(二)同一道路中间未设置隔离带的,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该条街道两侧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城固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城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烟字〔2021〕38号)同时废止。
《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征求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征求稿)》的起草经过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卷烟零售许可制度实现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如果卷烟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下降,同时,还会滋生非法经营,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
同时,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赋税政策,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上加以规范,防止规模失调。
同时,城固县烟草专卖局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水平的工作部署及汉中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零售户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并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特制定《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及征集意见的情况
城固县烟草专卖局以城固县卷烟市场实际情况为基础,探索以市场单元为基准、布局合理、适应城固县卷烟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许可证合理布局模式,《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于2023年9月中旬完成。于9月底完成合法性审查。2023年10月7日至10月22日,我局对《汉中市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或问题)及说明
《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分为总则、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不予许可、参照物及测量、行政许可附则六个章节,共十九条条款,以距离和容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对不予行政许可、减半标准执行及不受标准限制情形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解释。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城固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城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0月7日至10月22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询意见建议,现征求时间已过,截至目前未收到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