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询对该办法的意见建议。征集建议的渠道及时间如下。
一、公民或单位、其他组织可采取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形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电子邮箱:233494847@qq.com
联系电话:0916-7211773
来信地址:城固县应急管理局
收件人:欧瑞
邮编:723200
二、征求意见或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前。
附件(点击下载):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城固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意见征询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固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特种设备、校园安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农林牧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油气长输和电力、燃气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管理、方便群众”和“谁主管、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简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应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暗号、电话录音等),用于核实信息和发放奖金。给予举报人的奖金采取一事一议,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依法依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追究责任、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被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基本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法明确举报对象、举报地点、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一)来电传真。受理电话:0916-7216673(24小时值班);
(二)来信来访。通讯地址:城固县博望街道民主街137号城固县应急管理局,邮编723200;
(三)电子邮箱。受理邮箱:cgxawb@163.com;
(四)微信平台。举报人向“城固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发送图片、视频等举报材料(拍摄的视频材料应包含举报现场视频,并附留言说明)。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登记、交办移送、核查核实、统计报告、奖励兑现等工作制度和台账。举报事项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管职责划分,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镇街和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受理部门、镇街负责受理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本行业、本辖区的举报事项,并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二)涉及事故的举报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授权处理。
(三)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5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奖励2万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奖励5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举报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举报受理部门应在15日内对举报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金额予以确认落实,并将奖励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若涉及个人所得税,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八条 多名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奖金,不得多头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由第一署名人决定分配。
第十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匿名的,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核实身份信息后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受理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内。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收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的人员以及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七)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章、隐患应改未改等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事项;
(八)涉及受害人经济补偿、住院费支付等善后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奖励举报制度、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纳入督导检查或执法检查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举报奖励相关内容培训不到位的、制度不落实的,应督促整改到位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融媒体中心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定期面向社会推送举报奖励政策的相关信息,提高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2年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十五条举措。2023年1月10日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县70条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若干措施要求,落实县70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征求17个镇(街道)、27个县级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馈均无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三、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固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特种设备、校园安全、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农林牧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油气长输和电力、燃气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受理主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管理、方便群众”和“谁主管、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
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依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追究责任、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举报受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登记、交办移送、核查核实、统计报告、奖励兑现等工作制度和台账。举报事项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管职责划分,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镇街和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
核查处理:举报受理部门、镇(街道)负责受理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本行业、本辖区的举报事项,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奖励金额: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奖励2万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奖励5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意见建议
建议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将实施情况作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参考,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公开征询意见,现将意见征询结果反馈如下:
2月27日县应急局书面征询征求17个镇(街道)、27个县级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馈均无意见。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城固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征询意见,截至3月14日前书面收到20家企业反馈,均无意见。
城固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