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汉中市2023-2024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汉气专办函〔2023〕6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划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现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6日—2024年3月5日
联系电话:0916—7232520
电子邮箱:2406282654@qq.com
邮寄地址:城固县西环一路117号
附件:关于划定禁售禁放区域的通告(意见征询稿)
城固县公安局
2024年2月6日
关于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的通告
(意见征询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范围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区域;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及其他地下空间;
7、输变电设施安全区域;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城固县境内除五堵镇、天明镇、二里镇、小河镇、双溪镇以外的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平坝村组。
二、禁售禁放时间
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设置禁放标志,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烟花爆竹禁售区域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销售经营许可证,对于证照到期的销售网点一律不予补办证件。
(三)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五)各镇(街道)和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教体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
(六)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新增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摊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摊点逐步取消,对于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规严格处罚。
(七)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并向属地镇(街道)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关于重新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的通告(意见征询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汉中市2023-2024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汉气专办函〔2023〕63号)文件要求根据“第16条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原则上平川县区划定为禁燃禁放区,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规定。因此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划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
二、起草过程
在接到《汉中市2023-2024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汉气专办函〔2023〕63号)文件要求根据“第16条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原则上平川县区划定为禁燃禁放区,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规定后,我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我县原禁放区进行调整,由原先的中心城区、108国道周边、机场周边扩大至除五堵、天明、二里、双溪、小河五个山区镇以外的所有平坝镇(街道)村。
三、主要内容
(一)禁售禁放区范围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区域;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及其他地下空间;
7、输变电设施安全区域;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城固县境内除五堵镇、天明镇、二里镇、小河镇、双溪镇以外的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平坝村组。
(二)禁售禁放时间
2024年2月1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设置禁放标志,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