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城固县林业局起草了《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0日—2024年12月9日
联系电话:0916—7214543
电子邮箱:823637141@qq.com
附件: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固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配合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库)范围内湿地的水面、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生态农业保护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把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换和推广,支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湿地保护研究。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湿地保护规范、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湿地修复方案论证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本县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调整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采取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湿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
一般湿地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湿地认定申报书;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拟认定一般湿地的审查意见书;
(三)一般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四)一般湿地范围的矢量数据库等电子材料。
第十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般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提示内容。
第十四条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的单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求意见函;
(二)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符合占用湿地项目类型的有关材料;
2. 建设项目和一般湿地位置关系图,拟占用湿地的类型、面积以及湿地生态现状分析;
3. 不可避让分析;
4. 建设项目对一般湿地的生态影响评价分析;
5. 减缓措施;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修复措施等。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建立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二)湿地水鸟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三)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湿地;
(四)对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建立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显著湿地生态功能和文化特征,适宜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烧荒;
(二)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五)过度放牧、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六)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巡查监管和湿地资源保护,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开展汉江湿地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动态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野外巡查力度,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区域禁止使用农药,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湿地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湿地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依法合理利用湿地发展生态教育、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自然体验等服务和产业。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适当区域,不得超出湿地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内采砂。在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严格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
根据重要湿地修复标准和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逐级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进行水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调度,应当兼顾湿地生态保护用水需要,维持河流湿地的合理生态流量。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湿地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追究损害湿地生态环境的单位、个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林(山)长制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我县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力举措。目前,我县还没有湿地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完善我县湿地保护法规制度机制、解决湿地保护管理中部门职责不清、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完成我县湿地保护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为健全完善我县湿地保护制度机制,2024年1月10日,县委办印发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任务举措清单的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夯实行业监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湿地保护责任。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2.《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当地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3.《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
4.2024年1月10日,中共城固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任务举措清单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林业局完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书面征询了17个镇(街道)、22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建议6条,对反馈意见建议,在严格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意见建议全部采纳。对不符合当前法规政策规定的意见建议,向反馈单位做出了书面解释说明。经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在征询了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后,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规性审查,按照审查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审议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一是明确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等内容,具体条款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夯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护责任,具体条款第四条、第五条;三是落实经费、技术保障和协同保护等事项,具体条款第六条至第十条;四是明确分级管理、一般湿地认定发布、建设项目涉一般湿地选址选线意见和临时占用湿地等事项办理程序,具体条款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五是关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设立及管理的内容,具体条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六是明确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内容,具体条款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七是对汉江湿地保护及朱鹮栖息地、觅食区进行了特别规定,具体条款第二十二条;八是明确合理利用和保护修复等方面内容,具体条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九是明确生态赔偿和保护管理考核机制等事项,具体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是明确了《暂行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具体条款第三十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有关湿地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全县湿地保护管理,健全完善湿地保护制度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起草了《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征询结果反馈如下:
县林业局书面征询了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收到县水利局反馈意见建议6条,其余无意见。对反馈意见建议,在严格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意见建议全部采纳。反馈的意见建议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向反馈单位做出了书面解释说明。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城固县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征询社会面意见,截至目前无反馈意见。
城固县林业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