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为推进我县农业用水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营,我局完成了南沙河灌区、五门堰灌区、堰沟河灌区3个中型灌区2019年至2023年5个年度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并按照成本监审结论和相关要求,拟定了《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欢迎各单位、个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547242980@163.com
(二)联系电话:0916-7218581
(三)邮寄地址:城固县民主街137号(城固县发展和改革局)
城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9日
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全县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和水资源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和《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新一轮中型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汉发改成本〔2024〕560号)工作要求,县发改局对南沙河、五门堰、堰沟河灌区2019-2023年度农业用水定价成本进行了新一轮监审。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三次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成本〔2025〕219号)要求,经城固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现将我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南沙河灌区、五门堰灌区、堰沟河灌区3个中型灌区范围内的农田灌溉用水户。
二、农业水价成本监审结论
按照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新一轮中型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南沙河灌区、五门堰灌区、堰沟河灌区3个中型灌区2019年至2023年5个年度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成本监审结论为:
1、城固县南沙河水库灌区2019年至2023年农业灌溉工程供水五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207.46万元,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0.070元/立方米。其中:末级渠系单位供水成本五年平均值为0.011元/立方米;骨干渠系单位供水成本五年平均值为0.059元/立方米;
2、城固县五门堰灌区2019年至2023年农业灌溉工程供水五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38.35万元,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0.031元/立方米。其中:末级渠系单位供水成本五年平均值为0.001元/立方米;骨干渠系单位供水成本五年平均值为0.030元/立方米;
3、城固县堰沟河灌区2019年至2023年农业灌溉工程供水五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7.74万元,核定单位供水成本为0.025元/立方米。其中:末级渠系单位供水成本五年平均值为0.001元/立方米;骨干渠系单位供水成本五年平均值为0.024元/立方米。
三、收费形式⠼/span>
按照一个灌区一个价格和终端水价不得高于成本的原则,各灌区实行终端水价制度,斗口计量,按量收费。终端水价由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收费标准两部分组成。
四、基本水价
城固县南沙河水库灌区终端基本水价为0.070元/立方米,其中: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0.059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收费标准为0.011元/立方米;城固县五门堰灌区终端基本水价为0.031元/立方米,其中: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0.030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收费标准为0.001元/立方米;城固县堰沟河灌区终端基本水价为0.025元/立方米,其中: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0.024元/立方米,末级渠系收费标准为0.001元/ 立方米。
五、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各灌区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在制定分类水价时,为体现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差别,粮油作物执行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基础收费标准,各灌区粮油作物末级渠系收费标准为:城固县南沙河水库灌区0.011元/立方米、城固县五门堰灌区0.001元/立方米、城固县堰沟河灌区0.001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末级渠系收费标准以粮油作物为基础,每档水价按照1:1.08的比例结算收取;养殖业等用水,终端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各灌区分类水价标准见附表。
六、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按照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要求,以灌区斗口灌溉用水量作为计量水量,农业供水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促进节约用水,确定各灌区中等水文年份小麦、油菜、水稻作物亩均用水定额。
2、灌区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供水终端水价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定额内水量,按基本水价收费;第二档为超定额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08倍收费;第三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15倍收取。南沙河灌区、五门堰灌区、堰沟河灌区农业供水终端水价详见《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终端水价表》。
七、执行时间
调整我县灌区农业灌溉供水价格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灌区名称 |
灌区 类别 |
水价类别 |
水价分档 |
基本水价(元/㎥) |
超定额累进加价终端水价 (元/㎥) |
南沙河 灌区 |
自流 |
粮油作物 |
一档 |
0.070 |
0.070 |
二档 |
0.075 |
||||
三档 |
0.080 |
||||
经济作物 |
一档 |
0.075 |
0.075 |
||
二档 |
0.081 |
||||
三档 |
0.086 |
||||
五门堰 灌区 |
自流 |
粮油作物 |
一档 |
0.031 |
0.031 |
二档 |
0.033 |
||||
三档 |
0.035 |
||||
经济作物 |
一档 |
0.033 |
0.033 |
||
二档 |
0.035 |
||||
三档 |
0.037 |
||||
堰沟河 灌区 |
自流 |
粮油作物 |
一档 |
0.025 |
0.025 |
二档 |
0.027 |
||||
三档 |
0.028 |
||||
经济作物 |
一档 |
0.027 |
0.027 |
||
二档 |
0.029 |
||||
三档 |
0.031 |
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局拟定了《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为推进我县农业用水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按照一个灌区一个价格和终端水价不得高于成本的原则,本次对我县3个中型灌区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分别制定价格。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
6.《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版);
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
8.《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三次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成本〔2025〕219号)。
三、成本监审及拟定
按照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新一轮中型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我局对南沙河灌区、五门堰灌区、堰沟河灌区3个中型灌区2019年--2023年5个年度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起草了《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局拟定了《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为推进我县农业用水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按照一个灌区一个价格和终端水价不得高于成本的原则,本次对我县3个中型灌区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分别制定价格。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633号);
6.《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版);
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
8.《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第三次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成本〔2025〕219号)。
三、成本监审及拟定
按照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全市新一轮中型灌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我局对南沙河灌区、五门堰灌区、堰沟河灌区3个中型灌区2019年--2023年5个年度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论,起草了《城固县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