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8月7日18时,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77件,现将第八批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是否办结 |
备注 |
1 |
受理编号046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汉中市莲湖路长安园2楼住宅的业主反映,7月25日投诉楼下移动公司大型机房机频噪音、震动,前两天他们来测了一次噪声,说有三个频段超标,但我现在还没见到检测报告,他们说监测报告已经交给你们督察组了,那天承诺的是测完要给我一份检测报告,昨天打电话说是直接给你们督察组了,他们也没见着,说比之前超标的分贝更多,每次说的测出会把报告给我一份,但每次都是各种理由不给。整个城东片区的机房装到居民小区里面,担心设备有辐射,希望权威部门能给监测一下。 |
汉台区 |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投诉的机房实际为汉台区朝阳园小区9号楼1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的综合业务机房,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莲湖东路。2014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通过汉中市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朝阳园小区9号楼4单元1层的18号、19号商品房,建筑面积79.55平方米,目前为移动数据交换机房。该小区9号楼共四层,移动数据交换机房位于该楼2层208号房业主室内的客厅、餐厅、两间卧室及卫生间的正下方。 1.关于“那天承诺的是测完要给我一份监测报告,昨天打电话说是直接给你们督察组了,他们也没见着,说比之前超标的分贝更多,每次说的测出会把报告给我一份,但每次都是各种理由不给”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 经查,在办理015号信访件过程中,2024年7月27日对移动公司机房前后空调外机边界噪声及9号楼208住户室内噪声进行了监测,因该件信访属匿名投诉,不确定具体投诉人,监测报告无法直接送达。2024年7月28日,调查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将噪声监测结果告知了机房楼上9号楼208号住户。 2. 关于“整个城东片区的机房装到居民小区里面,担心设备有辐射,希望权威部门能给监测一下”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 2024年5月30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汉中汉台朝阳园小区01号楼综合业务机房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被测点位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1中30MHz-3000MHz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电磁强度12V/m、功率密度40µW/cm²限值要求,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已将监测结果告知9号楼208室住户。2024年7月17日汉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在9号楼208号住户家中进行了电场强度的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测点位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1中30MHz-3000MHz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电磁强度12V/m、功率密度40µW/cm²限值要求。2024年8月1日,汉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再次对汉台区朝阳园小区9号楼208室住户室内及移动公司机房室外进行了14个点位的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测点位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1中30MHz-3000MHz公众暴露控制限值电磁强度12V/m、功率密度40µW/cm²限值要求。 |
是 |
一是调查组已将2024年7月28日的噪声监测报告交给9号楼208号住户;二是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将辐射监测结果进行公开,消除周围群众疑虑,同时进一步加强机房管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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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编号047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汉台区五一路格之百货对面的住户投诉,格之百货从今年6月份开始,每天早6点到晚9点,户外KTV,唱歌、放音乐,用手机监测了一下90分贝以上,严重影响休息,希望能管一下。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反映的格之百货商场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与五四路十字西南角,于2004年12月开业,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总高四层,为百货、教培、儿童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 经查,该商场东北侧为药材公司家属院,直线距离约100米。为吸引消费者,该商场于5月1日至7月31日举办“落日音乐会”,活动时间为每日19:00至21:00,活动期间音响音量较大,对周围群众有一定影响。因调查时该活动已结束,故未开展噪声监测。 |
是 |
一是由东大街派出所对格之百货商场负责人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法》宣讲,告知其在开展活动过程中科学合理安排室外扩音设备使用的时段、时长,不得噪音扰民;二是要求东大街派出所在后续工作将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前往该路段巡查、宣传,避免噪音扰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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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理编号048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南郑区圣水镇向阳社区村民投诉勉县八一锌业分厂含硫酸的垃圾和锌冶炼废渣倾倒在黑沟,一下雨含酸废水经梁渠河进入汉江河,梁渠河的鱼虾全部毒死。废水流到水稻田、果园,污染了沟口农田。周围这一带的粮食含铅重,卖不出去。厂里的毒烟熏的人眼睛都睁不开。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的企业为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圣水镇,主要产品为年产锌合金10万吨、工业硫酸17.5万吨、金属钙2000吨。 1.关于“南郑区圣水镇向阳社区村民投诉勉县八一锌业分厂含硫酸的垃圾和锌冶炼废渣倾倒在黑沟,一下雨含酸废水经梁渠河进入汉江河,梁渠河的鱼虾全部毒死”问题。 经查,投诉反映的黑沟是该公司厂区范围内的麻柳树黑沟。该公司产生的废渣主要是锌冶炼生产线生产期间产生的浸出渣、铅银渣、净化渣、含汞酸泥(含硫酸废渣),均为可回收利用废渣。其中,浸出渣由浸出渣无害化综合利用系统综合利用,铅银渣交由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净化渣交由宁强长江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处置,含汞酸泥交由贵州重力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均在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转移过程严格执行了电子转移联单制度。金属钙生产线产生的废渣是金属钙生产滤渣(成分为石灰),该公司在黑沟建有专门用于堆放滤渣的处置场,总库容4.08万立方,现堆存金属钙滤渣约1.6万立方,滤渣处置场坝下设置有集渗池,少量渗流水集中收集通过二级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水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调阅近两年梁渠河上游、下游水质自行监测报告显示铅、汞、砷、镉等重金属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限值。 2024年8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委托汉环集团陕西铭鸿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金属钙渣场渗液池、金属钙车间梁渠河排口、梁渠河上下游、滤渣场监测井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金属钙车间排口污染物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标准限值,梁渠河上下游铅、汞、砷、镉等重金属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Ⅱ类标准限值,滤渣场监测井污染物浓度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及表2中Ⅲ类标准限值。 2.关于“废水流到水田、果园,污染了沟口农田,周围这一带的粮食含铅重,卖不出去”问题。 经查,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锌合金生产线配套建有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2022年7月以前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均稳定运行,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未排放,产生的锌冶炼废渣等固体废物均按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有关规范收集无害化处置。近年来,未发生偷排偷放或违规处置生产废水及废渣导致的污染事故。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该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了土壤隐患排查报告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均无重金属超标现象。 2023年5月5日至6月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南郑区圣水镇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周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开展了调查,先后对圣水镇马家嘴村、后营村、南华村、圣水社区进行土壤采样132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监测项目均合格。 3.关于“厂里的毒烟熏的人眼睛都睁不开”问题。 经查,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锌合金生产线自2022年7月停产至今,仅金属钙生产线间断生产;电解氯化钠产生的氯气采用二级湍球塔中的石灰乳吸收,无生产废气排放。2024年8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二氧化硫、硫酸雾、总悬浮物、汞及化合物、铅浓度均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修改单标准限值。 |
否 |
一是由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由南郑区圣水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周边群众的宣传引导。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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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编号049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南郑区大河坎金地阳光花园A2座二楼住户投诉一楼烧烤门店,排放油烟气味非常大,夜间营业到三四点,油烟机噪声、食客的喧哗声影响投诉人休息。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的区域位于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秦南路北侧金地阳光花园A2楼,该楼为商住综合楼,投诉人反映的烧烤店为“酒不晚烤吧”,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 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该烧烤店目前有从业人员4人,操作间1个灶头,安装了2台排风机和4A静电式油烟净化器1台,油烟集气罩投影面小于灶头面,操作间的窗户处于半开状态,外墙未发现油污,该商住楼未设立专用烟道,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排入小区下水道。经调查了解,该烧烤店营业时间根据顾客消费时间确定,偶尔会有营业至夜间12点以后的情况。 8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在该烧烤店旁居民楼A2幢203住户家中,分昼间(21:09)、夜间(22:05)两个时段对“酒不晚烧烤吧”油烟机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
是 |
一是要求“酒不晚烤吧”经营者对厨房操作间油烟集气罩投影面小于灶头面情况进行整改,油烟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向“酒不晚烤吧”经营者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南中所责限改字[003]号),要求经营者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在2024年8月16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之规定立案查处。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各夜间烧烤等经营者自觉维护经营秩序,文明经营,引导顾客进店文明就餐,避免夜间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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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编号050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南郑区大河坎镇南郑大道汉城商业街西侧有两个收废品的,无手续,冬天还烧垃圾,另一个卖沙子和收废品,恶臭气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希望解决一下。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的区域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南郑大道汉城商业街西侧,2处废品收购站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商务部《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2处废品收购站均无需向区级商务部门备案。 8月2日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该区域2处废品收购站为一墙之隔,均为租赁场地从事废纸、废铁、废旧塑料收购堆存,两处场内都堆放有回收的废品,共约塑料类废品约3吨、纸箱类废品约15吨、金属类废品约10吨,多数废品露天堆放,产生灰尘及异味。现场未发现有堆放沙子和卖沙行为。 南郑区经贸局于2023年9月、2024年6月在日常巡查时发现2处废品收购点,按照《汉中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针对两户废品收购所在地在城区,提出清理搬离要求,两户废品收购经营者均答应搬离,由于一直未找到新的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导致废品清理搬离一直未结束。 |
是 |
一是南郑区经贸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大河坎镇人民政府按照《汉中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废品收购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南郑区大河坎镇督促将场内乱堆放的废品进行打包搬离,清理完毕后将该区域清扫干净,确保整治到位,于8月8日前完成所有废品清运工作。三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要求大河坎镇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增加巡查频次,严查此类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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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051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西乡县白勉峡镇伙同地方黑恶势力,2018年把山体挖了接近30亩,挖的是自然林地,把我们种植的药材树给毁了,去年10月份他们又在山上挖了近40亩,那个是原始森林,整个挖毁树木40亩,多次向各级投诉,至今未解决。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西乡县白勉峡镇伙同地方黑恶势力,2018年把山体挖了接近30亩,挖的是自然林地,把我们种植的药材树给毁了”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对象实为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9月。该合作社于2018年申报了蚕桑特色养殖产业项目,经村、镇、县逐级审核同意,认定该项目为精准扶贫脱贫特色产业,采取“扶贫互助合作社+贫困户、一般农户”发展模式,由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具体实施。2019年以来经西乡县、镇两级多次调查,未发现其涉黑问题。 2018年底和2020年9月,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两次占用树林坪村二组(小地名杨家湾)集体林地修建养蚕室。经西乡县林勘队鉴定,实际占用林地3.83亩。 2018年8月,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修建养蚕室平整场地过程中,渣土沿山坡滑落掩埋了明某某种植的24棵药材山茱萸根部(树高约2米,地径2-3公分),致使24棵药材山茱萸死亡。 2.关于“去年10月份他们又在山上挖了近40亩,那个是原始森林,整个挖毁树木40亩”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去年10月份他们又在山上挖了近40亩”实际为陕西萃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耕地“进出平衡”项目。2023年10月,陕西萃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白勉峡镇树林坪村二组(杨家湾、平顶沟垭)实施耕地“进出平衡”项目的过程中,开挖区域与规划范围发生偏移,超范围开挖林地18.38亩,该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不属于原始森林。 3.关于“多次向各级投诉,至今未解决”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 自2018年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修建养蚕室过程中致明某某夫妇种植的24棵药材山茱萸死亡事情发生后,明某某以树林坪村支部书记王某某骗取扶贫资金、毁坏林木林地、侵害其合法利益等为由,多次向中央和省、市、县各级部门重复信访,西乡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调查、协商、座谈、调解,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并表明此事件属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明某某仍坚持高额赔偿要求,拒不同意提出的解决方案且反复上访。 2021年7月,明某某以西乡县汉倍五倍子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将树林坪村委会、白勉峡镇人民政府民事诉讼至西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期间,西乡县委、县政府以及白勉峡镇会同西乡县法院组织调解,均因其诉求过高,无法达成共识。2023年4月25日,西乡县人民法院驳回明某某的诉求。2023年7月,明某某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18日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明某某夫妇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明某某夫妇对此判决仍然不服,2023年10月、11月,2024年2月先后3次赴京上访并多渠道网上信访,举报镇村干部涉黑、伪证,法院枉法审判等问题。为积极稳妥处理此信访问题,2024年3月,西乡县成立调查小组,多次与明某某夫妇沟通协商,但调解未果。此后,明某某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4年6月5日,省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汉倍五倍子专业合作社关于被申请人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
是 |
一是西乡县林业局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依法对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两次违规占用林地3.83亩修建养蚕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异地植被恢复。该合作社已累计恢复植被面积3.85亩,2020年12月4日通过西乡县林业局验收。二是白勉峡镇政府、白勉峡林业站于2023年10月责令陕西萃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超范围开挖18.38亩林地进行恢复补种,该公司已补种白杨、银杏等树木并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其违法行为正在依法查办中。 针对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违法占用林地修建养蚕室问题,白勉峡镇纪委已于2020年10月12日对树林坪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法人杨某某进行了约谈,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带领群众发展产业致富。 陕西萃滋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超范围开挖18.38亩林地毁坏林木案件正在查办中,待案件办结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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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理编号052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镇巴县兴隆镇黄河村沙场,排污不合格,浑水一直排到河里,河水一直是浑浊的。 |
镇巴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的兴隆镇黄河村沙场实际为镇巴县观音至大河垭公路改建工程的一个临时砂石加工场。由于镇巴县观音至大河垭公路改建工程里程长、土石开挖量大,为减少弃渣堆存并加强综合利用,2023年5月在兴隆镇黄河村原废弃的水泥砖场建设临时砂石加工场,利用路基开挖渣石加工成砂石料用于工程回填,该砂石加工场为间断性生产。 经查,该砂石加工点下游河流为楮河,直线距离约5米,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筛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容积约20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现场检查时,该砂石加工点已于7月26日停运,未发现废水外排。 2024年6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对该砂石加工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因汛期雨水较多,沉淀池未及时清淤,部分废水未完全沉淀,外溢导致下游河水浑浊。2024年6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向该砂石加工点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镇环责改字〔2024〕15号),责令该场规范作业,对产生的废水集中收集、回收利用、严禁外排。2024年6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该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经排查,导致河水浑浊现象的另一个原因为该沙场上游涉河临建工程(兴隆镇火焰溪山洪治理工程和大河垭至平安三级路改建工程)目前正在开挖路基,由于汛期雨水反复冲刷,导致路基垮塌,携带泥渣进入河道,造成短时河水混浊。 |
是 |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兴隆镇按照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大对该镇交通项目实施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强化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因沙场污水造成河水浑浊现象。二是要求交通项目临时建设的砂石加工场,按照相关行业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建设相关设施,经各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同时项目完成后,立即拆除设施,恢复原貌。三是要求兴隆镇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安抚引导工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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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汉中市时间:2024年7月22日-8月20日
投诉举报值班电话:0916-2623925,邮政信箱:汉中市A219号专用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早8:00-晚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