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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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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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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城固县水利局 办公、通信地址:民主街203号 办公电话、传真0916-7232304 邮政编码:7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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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机构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
□预公开 |
社会 |
0916- 723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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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根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固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汉办字〔2019〕10号),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省市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水利方面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3、负责水资源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4、负责节约用水工作。5、负责编制全县水利发展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财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意见。6、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政策的监督实施。7、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8、负责水土保持工作。9、负责城乡安全饮水工作。10、协调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11、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12、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13、负责全县水利人才队伍建设。14、负责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15、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并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1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17、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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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
局长:张天元同志,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何宝成同志,主抓党建党务、党风廉政、纪检监察、作风建设、脱贫攻坚、城乡供水等工作,分管局纪检室、城乡供水股、县水利工程机械施工队,联系县水淼实业有限公司。局长外出期间负责水利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贾世文同志,主抓汉江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水资源管理、水政执法、行政审批、河湖长制、安全生产、扫黑除恶等工作,分管水政法规股、河长办、水资办、县江河管理站、水政监察大队。 副局长:胡宝林同志,主抓目标责任考核、追赶超越、人事劳资、信访稳定、社会综治、行政效能、水库移民、两案办理、思想宣传、精神文明、机关管理、水利改革、财务以及工青团妇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室、移民办、县自来水公司。 总工程师:文经邦同志,主抓水利项目前期、项目招投标、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项目验收移交、计划与统计、遗产保护管理、水电站监管、工程合同审查、招商引资、水旱灾害防治、塘库管理等工作,分管县水保站、南沙河水库管理处、千山水库管理处、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县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五门堰灌区管理处、工程计划股,联系县气象局、汉中惠汉公司城固监理部、升仙村水文站、国电城固分公司、德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常小成同志,负责水政监察大队工作、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主抓美丽乡村,协抓党建、脱贫攻坚、城乡供水等工作,联系石门水库管理局、湑惠渠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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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城固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4个: 办公室、工程计划股、城乡供水股、水政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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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概况 |
1、县自来水公司:地址:城许路口;主要负责人:王斌;办公电话:2901313 2、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地址:城固县西环一路北段59号;主要负责人:余鹏;办公电话:7214390 3、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地址:城固县西环一路北段61号;主要负责人:徐兴斌;办公电话:7215100 4、南沙河水库管理处:地址:城固县董家营镇;主要负责人:刘荣超;办公电话:7539016 5、千山水库管理处:城固县老庄镇;主要负责人:刘荣超;办公电话:7322361 6、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城固县水利局民主街203号;主要负责人:潘峰;办公电话:2901881 7、城固县水政监察大队:城固县水利局民主街203号;主要负责人:常小成;办公电话:723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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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利工程、河道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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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利工程、河道等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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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水利建设与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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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总体规划 |
水利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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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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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
“三公”经费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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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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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对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处罚2、对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3、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条。2、《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100号发布,陕西省政府令155号修改)第二十八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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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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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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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 |
脱贫攻坚 |
脱贫攻坚:城乡安全饮水 “放管服”改革:用水报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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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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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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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
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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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机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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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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