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 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各组团一般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九十元计征;县城城市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七十元计征;县城城市规划区及组团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的50%计征;试点建制镇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和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均按每平方米十元计征(已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各组团的除外);工业生产性建筑及仓储建筑,以工程所在区域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不宜按建设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5%计征。 | 政府制定 | 汉政办发〔2022〕23号 | |
| 2 |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 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首次、变更、转移等登记服务 | 1. 住宅类:80元/件;2. 非住宅类:550元/件;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4. 继承、遗赠等情形按规定减免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按国家减免政策执行,登记费按件收取 |
| 3 |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旱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 | 政府制定 | 陕自然资耕[2020]11号 | |
| 4 | 城固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超过国有建设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或已动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建设面积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时间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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