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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别: A

签发人卢华

                    202130

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6

建议的答复函

王文代表:

联合陈敬、丁荣等提出的《关于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肥料市场监管的提案》(第5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肥料管理的职能部门有两个,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所有肥料产品,有权对肥料含量不足、产品过期、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监管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的肥料产品,没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进行处罚的权限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免予登记。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肥料产品85%以上都属于以上免予登记肥料种类。

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改革人员于去年12月份全部到位,标志着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更加法制化、专业化。我局执法大队成立以来不断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督查,强化对登记备案肥料产品的监管,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梳理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产品目录,对我县农资市场上的登记肥料产品建立档案,摸清底子。

2、加强市场检查。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每周随机抽查2个镇、8-10家经营门店,对存在问题的登记肥料早发现早查处。

3、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对进入我县境内的各类肥料直营、促销活动进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双部门登记备案,严厉打击以培训会、促销会、团购会等营销形式销售假劣肥料,防止出现伤农害农事件。

4、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自媒体等宣传媒介,一方面对肥料经销人员进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宣讲,要求肥料经销企业、个人严把进货关,建立进销台账,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另一方面,利用“科技之春”、“三下乡”、各类农业科技培训,对如何辨别真假肥料、购肥索取发票等进行宣传培训,提高肥料使用人员的防范意识。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农业事业的关心,对农资监管工作的关注,我们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诚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城固县农业农村局        

2021728日        

    

    (联系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723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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