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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邓晓伟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城劳人仲案字〔2024〕第59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777.7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72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200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258元;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258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各项仲裁请求。以上一至七项共计190988.7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7000元,剩余163988.72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城固县人力资源大厦七楼719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城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