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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城人社监催字〔2025〕2号

陕西旺久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主要负责人:雷和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YCXC55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到陕西旺久成实业有限公司张贴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人社监理字〔20245):

一、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10月25日17点前携带《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城人社监询字〔2024〕41号)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督股接受询问。

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0000大写:贰万元整人民币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林和主要负责人雷和平分别处以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再次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于2025年4月28日17点前携带《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城人社监询字〔2024〕41号)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督股接受询问。

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0000大写:贰万元整人民币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林和主要负责人雷和平分别处以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辉   陈姣姣

话:0916—7237838

址:城固县西环二路政务中心7楼

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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