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城人社监催字〔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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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唐述金

实际经营人: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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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于202569日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劳监处字〔2025〕第3号):限你公司612日前足额支付郭桂林、高健等8人工资合计28088.09元捌仟捌拾捌零玖分并缴纳罚款20000元万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即刻郭桂林、高健等8人工资合计28088.09元捌仟捌拾捌零玖分,并缴纳罚款20000元万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肖飞

  话:0916-7237838

  址:城固县西环二路政务中心7楼    



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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