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人社监决字〔2025〕5号
当事人:汉中市鹏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2HD4Q
法定代表人:郭小明
实际经营人:郭念文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上元观镇张家庵村
经我局调查取证,你公司存在拖欠李翠娥、胡坤等11人工资合计16090元(大写:壹万陆仟零玖拾元整)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城人社监理告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人社监听告字〔2025〕13号),拟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要求你公司在2025年12月5日前足额支付拖欠李翠娥、胡坤等11人工资共计16090元。你公司未能按照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改正,同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城劳监询字〔2025〕21号)、《限期改正指令书》(城人社监令字〔2025〕22号、39号、46号、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城人社监理告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人社监听告字〔2025〕13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理:1、对你公司处2万元罚款;2、限你公司在2025年12月19日前足额支付拖欠李翠娥、胡坤等11人工资共计16090元,并将支付凭证报城固县人社局执法监督股。
请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前到城固县人社局执法监督股接洽缴纳罚款事宜,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916—7237838
地 址:城固县西环二路人社大厦七楼
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