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鹏远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决定书

 城人社监列决字〔2025〕3

用人单位:汉中市鹏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2HD4Q

法定代表人:郭小明

实际经营人郭念文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拖欠11名劳动者工资合计16090元(大写:壹万陆仟零玖拾元整)的违法行为,城固县人社局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调查。2025年64日,局向公司发出《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城人社监询字〔2025〕21号),要求你公司携带相关材料于2025年6月6日14时到我局执法监督股接受询问。

2025年12月24日,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上元观镇向公司直接送达了《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城人社监令字〔2025〕52号),责令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11名劳动者工资合计16090元,你公司逾期未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将汉中市鹏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明、实际经营人郭念文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12月16日至2028年12月15日。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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