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城人社监催字〔2025〕2

用人单位:汉中市鹏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小明

实际经营人:郭念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2HD4Q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城人社监决字〔2025〕5号):限你公司在12月19日前足额支付李翠娥、胡坤等11人工资合计16090元(大写:壹万陆仟零玖拾元整)并缴纳罚款2万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即刻支付李翠娥、胡坤等11人工资合计16090元并缴纳罚款2万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佩泽  孟琨

电 话:0916-7237838

地 址:城固县西环二路政务中心7楼     


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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