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城固环罚〔2024〕2号
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城固东寨加油站:
地址: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东寨村
2023年12月7日(09:30时-10:5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运营期间,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6日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无运行记录,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12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加油站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6日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无运行记录,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12月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加油站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6日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无运行记录,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3.12月7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加油站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6日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无运行记录,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权,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2-8(单位:万元)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加油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