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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城固环罚〔2024〕12 号

胡治国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治国

地址:城固县莲花办事处吕家村

    2024年5月30日(9:00时-11:0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砂场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砂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场院内新建一条砂石分筛生产线,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5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砂场院内新建一条砂石分筛生产线,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投入生产。

    2.5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砂场院内新建一条砂石分筛生产线,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投入生产。

    3.5月30日现场照片:证明你砂场院内砂石分筛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你砂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71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砂场有陈述申辩权,你砂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2%-2.5%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叁拾伍万元整的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8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砂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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