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沣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纪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YX3X3P
地址:城固县桔园镇后湾村
2024年11月4日(11:00时-12:15时)我局执法人员贺小峰、王涛(执法证号:27080315003、27080315004)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3车间(双烯生产线)东北侧生产废水收集池存在渗漏问题,东侧围墙外有明显渗漏迹象,渗漏点有黑褐色液体渗出,经围墙外壁流入下方农田灌溉退水渠内,经pH试纸现场测定,pH值呈中性;2.你公司3车间(双烯生产线)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碱液喷淋环节部分碱液经主体中部渗漏至无防渗措施的泥地面,再经地面流入东侧围墙外农田灌溉退水渠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3车间(双烯生产线)东北侧生产废水收集池及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碱液喷淋环节存在渗漏问题。
2、2024年11月4日现场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3车间(双烯生产线)东北侧生产废水收集池及双烯生产线配套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碱液喷淋环节存在渗漏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分类“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在环境敏感区外的一般排污单位,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的,处罚幅度10—20万元”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