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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2号

汉中航空智慧新城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20A1U

地址:城固县沙河营镇梁家庵村

2024年10月30日(10:00时-12:00)我局执法人员李挺、皮长明(执法证号:27080315009、27080315010)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厂COD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运行参数加热消解温度为165℃,而你厂COD在线监测设备备案登记表要求COD在线监测仪器备案加热消解温度为175℃,现场存在COD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问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10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污水处理厂COD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2. 10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污水处理厂COD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等;

3. 1030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污水处理厂COD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1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厂向我局交了申述书,请求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和局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你厂面临的实际经济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精神,坚持过罚相当,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我局决定采纳你厂的申述,对你厂从轻处罚,根据具体规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3年版)第(四)分类“水污染防治类”第3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幅度2-5万元”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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