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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1号

陕西惠鹏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W50R85

地址:城固县沙河营镇沙河营村

2024年11月5日至11月6日我局执法人贺小峰、王涛(执法证号:27080315003、27080315004)通过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环保监控平台,对你公司2024年以来出具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随机抽查,发现你公司有4辆已通过检验(测)的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识别码(ALID码)和校验码(CVN码)数据一致,存在出具虚假车辆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4年11月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情况;       

2、2024年11月5日现场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你公司提供的4辆车检测收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240元;

4、你公司出具的4份车辆排放检验合格虚假报告;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辆监测站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6、你公司权委托书2份,证明授权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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