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沣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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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城固县桔园镇后湾村
2024年11月4日(12:20-13:25)我局执法人员贺小峰、王涛(执法证号:27080315003、27080315004)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车间(原皂素车间)建有的3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申报,存在实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数量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3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未按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申报;
2、2024年11月4日现场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2车间建有的3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放口情况;
3、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口数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3年版)第(二)分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九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违法事实:调试期;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5-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