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4 号

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2226430954

地址:城固县三合镇龙王庙村

2025312日至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部分生产废水进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排放口排入汉江,造成水体污染,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31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31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影像等资料证明你公司部分生产废水进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排放口排入汉江

22025319汉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汉市环监字(2025)008号)1证明你公司部分生产废水进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排放口排入汉江,造成水体污染问题;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4、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5、城固县经济贸易局出具《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划型认定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324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F城固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33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和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雨水管网内出现生产废水的问题,实属企业日常管理缺失、环境隐患排查不实不细导致,虽非人为主观故意,但环境污染问题事实存在,鉴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且在本次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后,认识态度端正、积极开展整改,将所有生产废水收集管道由地埋式管道改为地面明管,及时清理了所有雨水沟和检查井,在雨水排口上安装调节闸板并建设了雨水收集罐,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且不予移交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4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