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5 号

陕西兴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TUP168

地址:汉中市城固县双溪镇水磨村

2025379:00-13:00时)我局执法人李挺、皮长明(执法证号:2708031500927080315010发现你公司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未使用洒水车、雾炮机等抑尘设备,矿区露天堆存弃渣废石约550平方,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矿区施工时存在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3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在物料堆放、装卸位置设置雾炮机等扬尘设备,现场施工时依然存在扬尘污染等问题          

2202537《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矿山建设过程中扬尘污染等问题

3202537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未使用洒水车、雾炮机等抑尘设备,矿区露天堆存弃渣废石,存在扬尘污染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5、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313 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城固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处罚

经我局复核和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恰当,你公司系二次违法,应当从重,考虑到你公司尚属建设初期,资金紧缺,本处罚裁量中已充分考量,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9违法行为“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幅度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5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 57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