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786324110
地址:城固县三合镇龙王庙村
2025年3月11日至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通过暗管旁路和借道排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放至三合镇江南农庄丁字路口的雨水观察井内,最终进入汉江造成水体污染,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现场视频影像等资料: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旁路和借道排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放至三合镇江南农庄丁字路口的雨水观察井内,最终进入汉江;
2、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3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H〔2025〕03-X146)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暗管旁路和借道排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放至三合镇江南农庄丁字路口的雨水观察井内,最终进入汉江造成水体污染;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4、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4月16日上午9时我局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你公司在违法问题发生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拆除封堵排污暗管,综合考虑你公司面临的实际经济困难,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3年版)第(四)分类“水污染防治类”:环境敏感区内的一般排污单位,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的,处罚幅度30-4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