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润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XYPN94
地址: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社区
2025年4月2日(16:00时-18:00时)我局执法人员梁杰、张鹏(执法证号:27080315001 27080315006 )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裂解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工况序列为停运(标记3月13日-4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台裂解炉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4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裂解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工况序列为停运,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台裂解炉正在运行;
2、4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原因动机;
3、4月2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截图:证明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裂解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工况序列标记为停运;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5、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6、城固县经济贸易局出具《汉中润利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划型认定证明》: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复核和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认定情形。鉴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且在本次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后认识态度端正,积极开展整改,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的规定,降一档的处罚幅度为“10-15万元”,综合考虑你公司面临的实际经济困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