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并依据中共城固县委办公室、城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城办字〔2021〕27号)明确的责任事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 全面推行林(山)长制,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管理责任。
2. 牵头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秦巴办共同做好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 牵头组织深入开展治理“五乱”活动,依法打击危害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4.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强化林草地管理。
5.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6. 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7.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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