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林业局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城固县委办公室、城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城办202127号)明确的责任事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全面推行林(山)长制,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管理责任。

2.牵头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级有关部门和秦巴办共同做好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牵头组织深入开展治理五乱活动,依法打击危害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4.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强化林草地管理。

5.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6.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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