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城固县委办公室、城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内容如下:
1.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
2. 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协调中央、省委和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配合保障工作,对重点流域、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3. 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负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6.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对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 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备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 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11.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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