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乡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722MA6YN1YC1T
地址:城固县董家营镇刘草坝村
2025年11月11日(9:00时-11:15时)我局执法人员贺小峰(执法证号:27080315003)、王涛(执法证号:27080315004)对城固县乡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
2、2025年11月11日现场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
3、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备案确认书和设备购销合同7份;
4、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场地租赁合同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
6、你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城固县经济贸易局出具《城固县乡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划型认定函》:证明你合作社为小微企业;
8、《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取人:贺小峰、王涛;证明你合作社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9、《城固县乡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未批先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2026年1月12日由陕西地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提供,证明生态损害鉴定结果)。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5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3%-3.5%”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合作社处罚款玖万贰仟肆佰元整(92400.00元)。鉴于你合作社属小微企业,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6年1月5日与陕西汉中地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2026年1月15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一般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40%以内进行处罚, 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对于小微企业或减轻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对你合作社减轻处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降一档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2.5%-3%”,即项目总投资额贰佰陆拾肆万整的百分之二点七五的罚款人民币7.26万元,同时在此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43560元(72600-72600×40%=43560)。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435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1月23日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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