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博凯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付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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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城固县莲花办事处曹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09:30时-11:30)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 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 11月20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企业:1、立即暂停露天筛选物料作业,对厂区内外露天堆放的沙石、渣土等物料采取全面覆盖措施,长期保持防尘效果。2、对厂区内地面进行硬化、安装车辆冲洗平台。我局将对你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企业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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