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城固环罚〔2026〕1号

汉中博凯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B3LKTH2E

地址:城固县莲花办事处曹家村

    20251120日(09:30-11:30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1120《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 20251120《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 20251120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院内及公司大门外场地堆存约600平方米砂石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 城固县经济贸易局出具《汉中博凯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划型认定函》:证明你公司为微型企业;

    7.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17日;提取人:皮长明、张蕾;证明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8.汉中博凯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2026112日由陕西地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提供,证明生态损害鉴定结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5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26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未有效覆盖),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5-7万元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24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城固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人民币款柒万元整(70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6115日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

    鉴于你公司属微型企业,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617日与陕西汉中地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2026115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一般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40% 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对于小微企业或减轻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降一档的处罚幅度3-5万元,取中间值即4万元,同时在此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40000-40000×40%=24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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