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汇旭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丰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XQQX59
地址:城固县博望办事处军王村
2025年11月20日(15:10时—16:10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积尘、扬尘较厚,传输带未密闭,物料传输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年 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积尘、扬尘较厚,传输带未密闭,物料传输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
2. 2025年11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积尘、扬尘较厚,传输带未密闭,物料传输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
3. 2025年 11月20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积尘、扬尘较厚,传输带未密闭,物料传输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
4.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1月7日;提取人:皮长明、张蕾;证明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7.《汉中汇旭栋实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2026年1月12日由陕西地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提供,证明生态损害鉴定结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5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2-4万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6年1月7日与陕西汉中地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2026年1月15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1月20日足额缴纳3656.25元损害赔偿金。根据《陕西省环 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一般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40% 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40000-400000×40%=24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24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1月23日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