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乡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722MA6YN1YC1T
地址:城固县董家营镇刘草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1日(9:00时-11:15时),我局执法人员贺小峰(执法证号:27080315003)、王涛(执法证号:27080315004)对城固县乡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
2、2025年11月11日现场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合作社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环保相关手续未履行前不得生产运行,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