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城固环罚〔2026〕4号

汉中凯源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B3PGJXOQ

地址:城固县五郎工业园区

 20251225日(14:00-14:40时)我局执法人员皮长明、梁杰(执法证号:270803150102708031500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租赁的院内建成的砂石分筛生产线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12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租赁的院内建成的砂石分筛生产线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 20251225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在租赁的院内建成的砂石分筛生产线现场建设情况;

 3、你公司砂石分筛生产线项目投资清单1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123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城固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5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3%-3.5%”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项目总投资额肆万元整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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