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陕环委〔2023〕1号)相关要求及《城固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城办函〔2021〕27号)明确的责任事项,我局公开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如下:
1.牵头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夯实河长、湖长职责,构建 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2.加快河湖连通工程建设,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负责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6.开展“垃圾围堰”整治,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物体开展整治、清理。
7.严格规范管理河道采砂、采石,负责对河道采砂、取石、取土等行为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水电,督促指导全县水电站建设完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
9.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城固县水利局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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