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监督全县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按职责对自来水、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4. 负责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医疗应急。
5. 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健康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
6. 参与指导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7.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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