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中共汉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汉编办发〔2021〕38号)相关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改革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监督执行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或受辖区政府委托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配合拟定水功能区划,负责排污口设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    
  5.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城乡生态创建工作。    
  6.监督管理辖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污染治理。    
  7.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辖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8.负责辖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辖区环境监测网络。    
  9.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辖区内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10.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相关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2.负责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3.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14.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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