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城固环罚〔2026〕5号

汉中崇济远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7FW7D93W

地址:城固县沙河营镇梁家庵村      

2026年3月4日1435时-1645时)我局执法人员贺小峰(执法证号:27080315026)、王涛(执法证号:27080315001)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2026年3月4日现场视频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主体已基本建成;

3.你公司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备案确认书或投资清单1份;

4.你公司中药材生产加工项目场地租赁合同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

6.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21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城固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违法行为处以项目总投资额贰佰万零伍佰元整的百分之一点七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肆仟零捌元伍角(34008.50元)。

前述罚款你公司已在事先告知后、本决定作出前主动全额缴纳完毕,款项已缴入财政指定非税收入账户,本项罚款义务已履行终结,不再另行设定缴款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鉴于涉案罚款已全部主动缴纳到位,无后续逾期履行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事宜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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