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城固县情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案件

    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集中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区部分监控失效,消防设施电源未有效接通,无法正常使用;公司仓库存放的部分产品含药量与流向标识不相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了该企业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