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有限空间作业 未按要求管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3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到某食品厂安全检查发现,该食品厂污水处理车间下部化粪池未按要求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盖板上部的污水处理设备控制箱放置在化粪池盖板潮湿部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