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城固县应急管理局特开设“安全隐患曝光台”栏目,定期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曝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绷紧安全之弦,强化防范应对措施,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现将近期在“四不两直”检查中发现的系列事故隐患曝光如下:
一、某家具公司
存在隐患:人员站在叉车上作业。
违规情形辨析:
1、叉车上站人作业。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有特定的用途。叉车的说明书、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教材等叉车使用技术规范中明文禁止:叉车货叉上严禁站人作业。
2、高处作业未做好防护。超过2米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
处置情况:要求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继续作业。
二、某新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配电箱无等电位跨接。
违规情形辨析:等电位联结的作用是使保护范围内的电位处在同一电位上,从而避免产生电位差发生的事故。主要用于雷击防护、静电防护、电磁干扰防护、触电防护等。
处置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加强隐患自查自改力度。
三、某加油站
存在隐患:加油岛区域违规放置易燃促销品。
违规情形辨析:《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07)6.1.2的规定:“加油岛上不应放置除消防器材外的其他物品“。
处置情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严格遵守安全规范。
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车间操作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违规情形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置情况: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
五、某石油有限公司外包作业现场
存在隐患:氧气瓶气罐平放。
违规情形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压力容器,如果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企业工作人员在使用气瓶时一定要遵守氧气、乙炔气切割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立放的气瓶,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处置情况:当场警告,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六、某加油站
存在隐患:油气回收系统通气管阀门关闭。
违规情形辨析:按照操作规范,油气回收系统通气管阀门应在卸油结束后置于常开状态。
处置情况:当场警告,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