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城固县某加油站未消除安全隐患违法案例通报

    为持续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将城固县某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城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巡查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0#柴油、95#汽油加油一体机的0#柴油油泵歧管存在漏油问题,隐患发现后,企业未采取规范有效的技术、管理和整改措施,违规携带隐患继续投入使用,属于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加油站加油机漏油、简易封堵后带病运行的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4 项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定要求,属于典型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最终依法对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步督促企业完成全部隐患整改并提交复查申请,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涉事加油机使用。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提示
    全县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以本案为警示,严格落实设备日常巡检维护制度,发现管线、加油机渗漏等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停机停用,按照行业规范落实维修、封堵、检测等标准化整改措施,严禁临时简易处置、带隐患运营。各镇街、行业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拒不消除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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