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城固县某石英砂厂未规范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案例通报

    为持续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将城固县某石英砂厂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深入城固县某石英砂厂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企业清洗石料使用氢氟酸危化品,但安全管理存在多重漏洞:未建立危化品储存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无日常储存巡查台账;未落实防泄漏管控措施,未配齐吸附、堵漏应急防护器材,存在氢氟酸泄漏灼伤、设备腐蚀安全风险,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经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规范落实全流程管控;检查全程企业主动配合,如实承认管理短板,承诺全面升级危化品仓储硬件、完善管理制度。
    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企业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氢氟酸,但未落实危化品储存安全管控要求,未配套对应安全管理、巡查、应急防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企业主动配合调查、未发生泄漏伤人等危害后果、积极主动整改等情节综合裁量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城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城固县某石英砂厂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罚款,企业现已配齐危化品应急防护器材,完善危化品储存管理制度与巡查台账,全部隐患整改复查合格,本案办结。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警示提示
    全县涉及危化品使用、储存的矿山、加工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对照危化品储存行业标准完善硬件设施、健全台账制度。针对酸类、腐蚀性危化品必须配齐堵漏、吸附、防护类应急物资,落实每日巡查记录,明确专人负责危化品全流程管控。监管部门将加大矿山、石材加工企业危化品专项检查频次,对危化品储存管理混乱、安全措施缺失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