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将城固县某砖厂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城固县某砖厂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场排查出厂区线路杂乱、未配置灭火器材、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缺失3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经普法宣讲,企业认识到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承诺立即全面闭环整改
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砖厂长期存在线路、消防、设备防护类安全隐患,未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量企业事后主动认错、承诺立即整改、未引发安全事故、无同类处罚前科等从轻情节予以裁量。
案件处理结果
城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城固县某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足额缴纳全部罚款,厂区全部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复查,本案依法办结。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提示
全县砖瓦、建材生产企业要以本案为深刻警示,严格落实每日隐患自查、定期设备检修、消防设施常态化管护制度。收到限期整改文书后必须按期闭环整改,严禁消极应付、拒不整改、带病生产。各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重点工贸企业巡查执法力度,对消除隐患不及时、安全管理形同虚设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陕公网安备:610722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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