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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解释


    1、政策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补助标准:自申报合格当年开始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3、办理程序:本人提出请 →村民委员会审议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卫计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省级卫计行政部门备案。

    4、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②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

扶助对象因死亡、再生育、收养子女及户籍迁出我县的,中止扶助。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一、失独一次性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自2017年起每户补助3万元。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经本人申请,逐级审核确认,自申报合格当年开始每人每月给予350元生活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每人每月给予450元补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年满十周岁的每人每月给予1100元补助.每半年发放1次。

政策条件: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因死亡、再生育、收养子女及户籍迁出我县的,中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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