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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更好地造福社会、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宫观,是指依法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宫观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四条 宫观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宫观应当在所在地道教协会指导下,民主协商产生管理组织成员,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每届5年,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宫观应根据实际情况,赋予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宫观传统执事的职责和名称,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道风纯正、办事公道、身心健康、有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常住教职人员担任。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职5年,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职情况须公示并经所在地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宫观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信众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
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办好教务和宫观自养,自觉抵制和治理商业化问题;
(六)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信众,正信正行,服务社会;
七)积极组织道众参玄悟道,营造学习修行的良好氛围,完善学修并进的奖励机制,开展学经、讲经和道学研究,提高道众各项素质,大力培养道教人才;
(八)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宫观环境,搞好宫观安全消防、清洁卫生,倡导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文化宫观、和谐宫观、生态宫观;
(九)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十一)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提交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十二)开展对外友好往来;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章 道众管理
第七条 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合理确定宫观常住人数。
第八条 宫观应加强常住收徒管理,可选收爱国守法,身心健康,本人自愿,家庭同意,有一定文化修养,年满18周岁的信教公民,对其信仰、秉赋、品德、才能等方面进行1年以上的住观考察,其中考察合格且虔心奉道的,由宫观管理组织批准其拜师。拜师人和收徒人应自主双向选择确定师徒关系,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后,按传统举行拜师仪式,并及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报告。
收徒人应符合冠巾或传度5年以上、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遵守规戒等条件。
收徒人对徒弟应尽到考察、教导和监管的责任,禁止滥收徒弟。
第九条 宫观应加强选定常住的管理,在本观正式拜师的道众,可以向宫观管理组织申请常住,经宫观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常住,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挂单道众申请常住,应挂单考查1年以上,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道籍转隶手续后正式确定常住。
第十条 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积极推荐年轻道众参加道教院校的教育和各类道学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道众学习文化技能。
第十一条 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的道风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宫观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早晚功课、传统仪范等日常修持,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第十二条 宫观要加强对外来挂单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留观住宿,必须核验其身份证、教职人员证(或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妥善安排,按国家户籍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随意收留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宫观管理组织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宫观应加强常住道众外出参学的管理,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常住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出具有限期的推荐证明。逾期不归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分别处理。未经宫观同意逾期5天以上的,应给予迁单,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宫观应妥善安排道众住房,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第十五条 宫观应组织道众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道众网络言行。
第十六条 宫观应规范接纳和管理皈依弟子。引度皈依弟子,应对申请皈依的信教公民进行必要的道教知识培训,按照传统举行皈依仪式。要加强皈依弟子管理,引导其爱国爱教、正信正行,遵守道教规戒、禁忌和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内部事务。
第十七条 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办理社会保险,安排好退居道众的住宿及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常住道众羽化的善后事宜。

第四章 道教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道教活动必须在《宗教事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宫观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骗人骗财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商业化活动。
第二十条 宫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不得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宫观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可以经销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艺术品等。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版公开发行的道教出版物,应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的内容。
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不得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境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在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宫观可以按照道教传统接受信徒个人或组织的供养和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宫观可以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宫观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宫观应当配备专业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要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宫观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3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3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第二十八条 宫观的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宫观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财物据为己有。
第二十九条 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道教协会及道众监督,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成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领取证书。

第六章 安全和消防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吸烟”等明显标识,引导信众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
第三十五条 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宫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宫观必须遵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章 文物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第四十一条 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必须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宫观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引导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宫观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宫观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设立档案管理员,提高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章 自养产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宫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依法开办自养产业,为维持宫观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道教事业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
第四十八条 宫观正常自养的收入包括: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传统和仪轨开展各类道教服务适当收取的费用,经营符合道教传统的饮食、住宿、养生、医药、文化、艺术、培训等服务产业的收入,按照传统开展农业、林业、手工业等生产事业所得的收入,合法使用土地、房屋取得的收入,举办与道教和宫观相关的文化活动、公益活动、宗教活动取得的门票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九条 禁止从事下列商业化行为:把道教名山或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未经批准参与或组织在道教活动场所之外开展道教活动收取捐献,违规修建大型露天造像聚敛钱财,诱骗游客和信教群众利用烧高香等形式收取高额费用,利用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迎合商业资本借教敛财,将房产出租或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经营会所牟利,从事违背道教宗旨教义或有损道教形象及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等,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提倡宫观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五十二条 各地道教协会和宫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于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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